联盟章程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联盟会员
第三章 联盟管理机构
   第一节 联盟会员大会
   第二节    联盟会长
   第三节   联盟常务委员会
   第四节 联盟各地分站
第四章 附则

序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与世界经济密切接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成为一个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对于一个企业或个人,均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同时,它也是一件非常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在知识产权维权活动中,律师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将致力建设一个集结众多专业律师和其他社会主体广泛参与的法律服务团队,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制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自行发起,其他社会各界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等广泛参与的开放型维权团队。
      第二条 我们的宗旨是:依法维护知识产权及特定行业人员的部分人身权不受非法侵害、发展慈善事业、关注年轻律师的发展。
      第三条 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帮助知识产权所有权人防范和制止侵权行为,是本联盟的核心目的。
      第四条 积累财富,发展慈善事业,关爱贫困、残疾、孤寡群体,是本联盟的追求目标。
      第五条 关注年轻律师发展,通过互助网络,帮助年轻律师拓展新案源,树立年轻律师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念,是本联盟的另一个重要任务。
      第六条 本联盟及联盟成员的一切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
      第七条 联盟会员应当有崇高的爱国思想,拥护国家四项基本原则。
      第八条联盟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管理机构。
       第九条联盟的全部财产归全社会所有,由联盟全体成员共同行使管理权。 
      第十条 联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联盟会员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参与管理联盟事务,管理和支配联盟财产。
      第十一条 联盟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联盟合理安排财富积累和支出,兼顾联盟、社会和联盟会员的利益,在发展联盟事业的基础上,逐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我国慈善事业和帮助联盟会员提高经济收入。
      第十二条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从联盟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受联盟会员监督。

第二章 联盟会员

      第十三条 凡是在联盟网站如实填写注册登记资料,经审核通过的主体,都可以成为联盟会员。
        联盟会员连续二年内不行使会员权利或连续三个月不履行会员义务,联盟有权免除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分为5类,包括:律师会员、企业会员、个体工商户会员、事业单位会员和公民个人会员。
        联盟各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在联盟中平等。但是,非自然人会员不能担任联盟的管理职务,可以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担任联盟管理职务。
   除联盟审计部门人员外,担任联盟其他任何管理职务,原则上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特殊岗位人员需要发放工资的,需要经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表决通过,但工资额以国家同期公布的最低工资额为标准,不得享受其他任何补贴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在行使联盟事务管理的时候,不得损害联盟的利益和联盟其他会员的利益。
        第十六条联盟会员均享有本章程和联盟文件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本章程和联盟文件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联盟会员有维护联盟荣誉和利益、与全国各地其他会员团结、遵纪守法、见义勇为、友爱互助的义务。不得有危害联盟的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联盟会员对于联盟管理机关和联盟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联盟管理机关和联盟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有向联盟事务表决委员提出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
        第十九条 联盟会员监督和评论联盟管理机关或联盟管理人员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联盟会员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得恶意侵害联盟或联盟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对于联盟会员的检举,有关联盟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联盟会员在重大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联盟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联盟逐步积累为联盟会员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联盟对联盟会员提出的有益于增强联盟为社会服务的创造性建议或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三章 联盟管理机构

       第一节联盟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联盟最高管理机构是联盟会员大会。它的常设机关是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联盟会员大会和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行使联盟管理权。
      第二十五条 联盟会员在达到联盟规定的条件后,均有参加联盟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由全国各地区分站选出的委员组成。各类联盟会员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委员。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的选举由联盟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七条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名额和委员产生办法由联盟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本界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六个月内,必须完成下届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第三十条联盟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联盟常务委员会召集。
  联盟会员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联盟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联盟中、长期发展计划;
        (四)选举联盟会长、联盟副会长;
        (五)根据联盟会长的提名,决定联盟副会长、联盟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秘书长、审计长、总会计师的人选;根据联盟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提名,决定常务委员、各专业部部长、办公室主任的人选;
        (六)审查和批准联盟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查和批准联盟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审查联盟年度财务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确定本年度的受援助对象;
        (十一)审查下年度捐助计划;
        (十二)审查联盟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年度述职报告;
        (十三)审查各专业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审计长、总会计师、秘书长的年度述职报告;
        (十四)应当由最高联盟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联盟会员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联盟副会长、联盟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联盟秘书长;
        (二)常务委员、各专业部部长、总会计师、办公室主任、审计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临时联盟会员大会,
         (一)联盟会长提议;
        (二)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提议,或者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联盟会员提议。  
      第三十四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由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联盟会员提议,并由联盟会员大会以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
       第三十五条 选举联盟副会长、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联盟秘书长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联盟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其他事项,应当经全体联盟会员五分之三以上的会员通过。
       第三十七条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联盟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联盟秘书长,
   联盟办公室主任,
   各专业部部长,
   审计长,
   总会计师,
   常务表决委员若干人,
   各地分站委员若干人。
   联盟会长、副会长列席参加,不参与各项事务的表决。
   联盟秘书长负责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非律师代表。
       第三十九条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有权罢免联盟常务委员会委员,其决议应当经过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行使职权到下届联盟会员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四十一条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联盟章程,监督联盟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联盟会员大会通过的规章制度;
      (三)在联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联盟会员大会制定的制度和计划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制度和计划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在联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调整联盟中、长期发展计划、联盟预算及年度援助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五)监督联盟副会长、委员长、秘书长、常务委员、各专业部部长、总会计师、办公室主任、审计长的工作;
       (六)撤销联盟会长会议制定的同本章程或联盟发展计划相抵触的决定;
       (七)在联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联盟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审计长、总会计师的人选;根据委员长的提名,决定常务委员、各专业部部长、办公室主任的人选;

       (八)评选联盟年度优秀维权律师;
       (九)联盟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由联盟秘书长主持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召集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委员长、常务委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在条件成熟时,有权设立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联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联盟会员大会和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联盟会员大会或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联盟部门和联盟会员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五条联盟会员和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联盟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联盟会员大会和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四十六条联盟会员在联盟会员大会开会期间、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联盟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委员长或者联盟各部门、各委员会的质询意见。受质询的部门必须负责答复。
  第四十七条 联盟会员在联盟会员大会各种会议上,针对本联盟或联盟某部门的发言和表决,受联盟保护。
  第四十八条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委员必须模范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联盟章程。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联盟章程和联盟规定的实施,为联盟创造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四十九条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委员应当同原选举分站和社会各界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社会服务。
    第五十条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委员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联盟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委员。
     第五十一条 联盟会员大会和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联盟另行规定。

       第二节    联盟会长

       第五十二条 联盟会长是联盟的代表人。每届任期6年。第一界、第二界联盟会长由联盟发起人担任。以后每界联盟会长由联盟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联盟副会长由联盟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每届6年。
联盟会长、副会长不得参与联盟内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年满35周岁,加入联盟时间在5年以上的联盟自然人会员,可以被选举为联盟会长、副会长。
      第五十四条 联盟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五条 联盟会长根据联盟会员大会的决定和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的决定,公布联盟决定,任免副会长、委员长、秘书长、常务委员、各专业部部长、总会计师、审计长、办公室主任、各委员会主任、各地分站站长,授予联盟的荣誉称号,发布年度社会援助方案,签发联盟规范性文件和决定。
       第五十六条联盟会长代表联盟,进行外事活动,进行与国家相关部门、各企业、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沟通、交流、合作。
      第五十七条联盟副会长协助联盟会长工作。
       联盟副会长受联盟会长的委托,可以代行联盟会长的部分职权。
      第五十八条联盟会长、联盟副会长行使职权到期满前,下届联盟会员大会选出的联盟会长、联盟副会长就职为止。
       第五十九条联盟会长缺位的时候,由联盟副会长继任联盟会长的职位。
      联盟副会长缺位的时候,由联盟会员大会补选。
  联盟会长、联盟副会长都缺位的时候,由联盟会员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联盟委员长暂时代理联盟会长职位。

       第三节   联盟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条 联盟常务委员会,是联盟的最高管理执行机构。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
       第六十一条联盟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联盟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联盟秘书长,
       联盟办公室主任,  
     常务委员若干人,
      各专业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总会计师, 
      各地分站站长。
      第六十二条 联盟常务委员会实行委员长负责制。各专业部、各委员会等部门实行主管负责制。
       第六十三条 联盟常务委员会的组织由联盟另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 联盟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每届任期相同。
 联盟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不得连续任职。
  秘书长、审计长、主任、常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五条委员长主持联盟的管理工作。秘书长、常务委员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秘书长、主任、常务委员组成联盟常务管理工作会议。
  委员长召集和主持联盟常务管理工作会议。
  第六十六条联盟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联盟章程规定管理措施,制定规章制度,发布联盟各项工作任务;
      (二)向联盟会员大会或者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专业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负责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指导各地联盟分站的管理工作;
      (四)规定联盟各部门、各地分站的工作目标;
       (五)编制和执行联盟经济发展和社会援助计划和联盟预算;
      (六)向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提议撤消联盟地区分站、分站主任;
      (七)管理联盟对外事务,同各企业签订合同;
      (八)领导和管理联盟事务,保障联盟会员的平等权利;  
       (九)改变或者撤销各专业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指示和规章;
      (十)改变或者撤销各地分站的不适当的决定和计划;
      (十一)联盟会员大会和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联盟各专业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专业部、各委员会根据联盟章程和联盟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制定规章和工作任务。
      第六十八条 联盟设立审计部门,对联盟各部门和各地分站的财政收支,对联盟的财务收支,社会援助基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在联盟会长领导下,依照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联盟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十九条联盟常务委员会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联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联盟各地分站

  第七十条 联盟在全国各地设区的城市设立分站。各地分站是地方联盟管理部门。
      第七十一条 分站站长在联盟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地分站的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各地分站站长和联盟事务表决委员,由各地分站自行民主选举产生,报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七十三条 各地分站向联盟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联盟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第七十四条 各地联盟常务表决委员的名额分配如下:
      律师会员每分站名额为二人,如果分站律师达到10人以上的,每增加15人名律师,可以增加一名常务表决委员名额。
      第七十五条 各地区分站主任是联盟常务表决委员,任期与主任期限相同。其他委员人选由本分站联盟会员民主选举,由得票多者担任。任期为二年。
      非律师会员达到联盟规定的条件后,经本地区非律师会员投票表决后,可以担任联盟常务表决委员,其名额为按照各地区分站的区域范围,最高不超过:
      企业会员为2人、
      事业单位会员为1人,
      工商户会员为3人,
      公民个人会员为3人。
      非律师担任联盟事务表决委员的每界任期为二年。
      第七十六条 联盟事务表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在中国知识产权维权联盟网对外公布。
    第七十七条 各地联盟分站的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内的联盟经济发展计划和社会援助计划,并上报联盟常务委员会审批;
       (二)向联盟提供本地区需要接受援助的对象;
       (三)调查本地区受援助对象的真实状况;
       (四)联盟分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联盟发展计划具体实施方案;
       (五)协调联盟与当地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的关系,逐步扩大联盟在本地为社会服务的范围;
(六)承办当地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十八条联盟事务表决委员在任期内,不履行职责或者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联盟规定的条件的,联盟常务委员有权免去其常务表决委员职务。
       第七十九条 各地分站联盟会员有权依照联盟规定,罢免本地联盟分站站长和联盟常务表决委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条 联盟各种会议原则上一般采用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如采用其他形式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中国知识产权维权联盟网公开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中所使用的“以上”或其他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联盟自第5000名律师会员加入时正式申请设立。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联盟经依法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