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此前国学大师南怀瑾成功维权获赔35万元后,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了南怀瑾起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等4家出版社肖像权纠纷案。到庭出版社均不认可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使用南怀瑾肖像是否造成经济损失、精神损害以及赔偿金额问题成为双方辩论焦点。
庭上,南怀瑾一方诉称,2010年6月到2011年5月期间,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地震出版社分别出版发行了《跟李叔同学修心,跟南怀瑾悟处事》、《听南怀瑾讲人生感悟》、《向大师学习·向南怀瑾学人生智慧》、《读点李叔同,学点南怀瑾》4册书。这4册书在未征得南怀瑾同意的情况下,分别在封面、封底及扉页等处使用了其照片。南怀瑾要求几名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损失共计46万元。
法庭上,被告长江文艺出版社主张南怀瑾肖像使用不存在侵权,其余3家出版社均承认肖像权侵权问题属实但不认可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有限公司现已停止销售本案涉及的4本图书。同时,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认为南怀瑾是公众人物、国学大师,封面、封底配以南怀瑾先生的儒雅肖像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且涉案图书是合法出版物,其诉状所称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是不存在的,其主张南怀瑾肖像使用是合理使用,不属侵权。
最终双方同意法官调解,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称几百元内赔偿可以接受,调解不满意则会坚持上诉、抗辩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