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


核准文本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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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布时间:2016-08-12 17:16:02
  3. 发布:lvshi_admin

核准文本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 联盟)大会第42 次(第18 次常规)

会议(2011 年9 月26 日至10 月5 日)2011 年10 月5 日通过,2012

年7 月1 日起生效。

修订目录1

细则 17.1(b 之二)

细则20.7(b)

细则34.1(c)(ii)和(e)

细则82.2

细则82 之四

1 本细则 17.1(b 之二)的修订适用于根据修订后的细则17.1(b 之二)所述期限届满日在2012 年7 月1

日当日或之后的国际申请,不论所涉及的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本细则 20.7(b)的修订适用于国际申请日在2012 年7 月1 日当日或之后的国际申请。

本细则 34 的修订适用于在2012 年7 月1 日当日或之后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不论所涉及的国际申

请的国际申请日。

2012 年7 月1 日之前有效的细则82.2 继续适用于国际申请日在2012 年7 月1 日之前的,并且根据细

则82.2(b)比照适用细则82.1(c)的提交证据6 个月的期限在2012 年7 月1 日当日或之后届满的国际申请。

新增的细则82 之四适用于新增细则82 之四.1(a)所述提交证据6 个月的期限在2012 年7 月1 日当日或

之后届满的国际申请,不论所涉及的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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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2

第 17 条

优先权文件

17.1 提交在先国家或国际申请副本的义务

(a) 和 (b) [无变化]

(b 之二) 如果优先权文件已经可以由国际局根据行政规程在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日之

前从电子图书馆获得,申请人可以不提交优先权文件,而是在国际公布日之前请求国际局从

电子图书馆获取该优先权文件。

(c) 和 (d) [无变化]

17.2 [无变化]

第 20 条

国际申请日

20.1 至20.6 [无变化]

20.7 期限

(a) [无变化]

(b) 如果在根据(a)适用的期限届满之前,受理局既没有收到根据条约第11 条(2)的改正

也没有收到根据本细则20.6(a)确认援引加入条约第11 条(1)(iii)(d)或(e)所述的项目的意见,但

在该期限届满之后、受理局根据本细则20.4(i)通知申请人之前,受理局收到改正或者意见,

则该改正或者意见应认为是在该期限内收到的。

20.8 [无变化]

第 34 条

最低限度文献

34.1 定义

(a) 和(b) [无变化]

(c) 除了(d)和(e)另有规定以外,“国家专利文献”应包括:

(i) [无变化]

2 以下为经修订的本细则条款的内容。若本细则某条中的某一款或者某一项未被修改,则以[无变化]标示。

第4 页

(ii)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韩国和俄罗斯联邦颁发的专利;

(iii) 至 (vi) [无变化]

(d) [无变化]

(e) 任何一个国际检索单位其官方语言或者官方语言之一不是中文、日文、韩文、俄文

或西班牙文的,有权在其文献中不收入那些一般没有英文摘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韩

国、俄罗斯联邦、前苏联的专利文件以及西班牙文的专利文件。本细则生效之日以后英文摘

要一般可以得到的,应在该英文摘要一般可以得到后不超过6 个月内,将该英文摘要所涉及

的专利文件包括在专利文献中。在以前一般可以得到英文摘要的技术领域内,如果英文摘要

服务工作中断,大会应采取适当措施迅速恢复上述领域内的英文摘要服务工作。

(f) [无变化]

第 82 条

邮递业务异常

82.1 [无变化]

82.2 [删除]

第 82 条之四

期限延误的宽恕

82 之四.1 期限延误的宽恕

(a) 任何相关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证明,其未能遵守本细则中所规定的向受理局、国际

检索单位、被指定的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者国际局办理手续的期限是由

于在其居住地、营业地或者逗留地发生的战争、革命、内乱、罢工、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类似

原因造成的,并且已尽可能快地办理了相关手续。

(b) 这种证据应当在不迟于具体适用的期限届满后6 个月,视情况提交至受理局、国际

单位或者国际局。如果对上述情况的证明能使收件机构满意,期限的延误应予以宽恕。

(c) 如果在对期限延误作出宽恕决定时,申请人已经履行本条约第22 条或者第39 条的

行为,则指定局或者选定局不必考虑对期限延误作出的宽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