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


金融八卦女"格调不高"案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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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布时间:2017-09-22 10:02:39
  3. 发布:lvshi_admin

金融八卦女"格调不高"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

商评委: 商评字[2017]第4148号

一审:(2017)京73行初2076号

二审:(2017)京行终2997号

关联案号:

(2017)京行终2994号

(2017)京行终2995号

(2017)京行终2996号


二审合议庭:

陶钧 王晓颖 孙柱永


裁判观点:

商评委认为:

诉争商标“金融八卦女”文字格调不高,用在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

诉争商标第一种含义的理解基于传统文化,并不存在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良影响。针对第二种含义,系指从非正式渠道获取即时财经信息是金融领域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竞争性行为,相关公众对“金融八卦女”整体含义的理解是“具有多渠道获取金融信息能力的职业女性”,其含义并不存在格调不高的情形,是一种获取信息竞争力的暗示性描述。


二审法院认为:

整体考虑诉争商标标志各部分组成的含义,在该语境下,我国公众更易将诉争商标理解为通过“流言蜚语”、“闲言碎语”或非正式渠道等方式散播各类金融消息的女性整体上格调不高,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附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行终2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泽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20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

第17908126号“金融八卦女”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为文字“金融八卦女”,其中“八卦”一词具有多重含义。

第一种含义是指我国古代占卜的八种符号,第二种含义是获取非正式的小道消息或新闻。


第一种含义的理解基于传统文化,并不存在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良影响。针对第二种含义,系指从非正式渠道获取即时财经信息是金融领域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竞争性行为,相关公众对“金融八卦女”整体含义的理解是“具有多渠道获取金融信息能力的职业女性”,其含义并不存在格调不高的情形,是一种获取信息竞争力的暗示性描述。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4148号《关于第17908126号“金融八卦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诉争商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应予纠正。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决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其主要上诉理由为:

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整体格调不高,用在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九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可注册性,而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当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

九一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九一公司。

2.申请号:17908126。

3.申请日期:2015年9月16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029-4212;4216-4218;4220):技术研究;地质研究;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云计算;计算机软件设计。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7]第4148号《关于第17908126号“金融八卦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7年1月18日。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金融八卦女”文字格调不高,用在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其他事实

2016年6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2016年7月8日,九一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被诉决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因此,在考虑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时,除了应当考虑商标作为广义商业标识的经济功能外,其对于政治、文化、宗教、民族等方面的影响亦不能忽视,商标所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在判断标志可否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时,应当进行多方面的考量。同时,认定的标准应当以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能力为限,而且应注意在不同语境下中文文字所传递基本信息的差异。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纯文字“金融八卦女”构成,按照我国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能力,以及该标志各部分词语的组成形式和语境,其中“金融”系指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八卦”不仅具有我国古代占卜的八种符号的含义,还具有指代“流言蜚语”、“闲言碎语”或从非正式渠道获取各类消息的含义;“女”为指向特定性别或人群。


由此,整体考虑诉争商标标志各部分组成的含义,在该语境下,我国公众更易将诉争商标理解为通过“流言蜚语”、“闲言碎语”或非正式渠道等方式散播各类金融消息的女性,整体上格调不高,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构成不良影响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在诉争商标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情形的情况下,九一公司所提交的诉争商标相关使用证据并不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因此,原审法院相关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此部分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2076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九一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陶 钧

审  判  员   王晓颖

代  理  审  判  员   孙柱永

二 〇 一 七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张梦娇


来源:北京高院 知产库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