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


北知院对“北京稻香村”诉 “苏州稻香村”商标侵权案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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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布时间:2017-09-25 09:19:45
  3. 发布:lvshi_admin

北知院对“北京稻香村”诉 “苏州稻香村”商标侵权案作出诉中行为保全裁定



IPRdaily导读2017年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公司)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的糕点等产品,并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糕点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标识; 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集团”标识的粽子等产品,并立即停止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粽子等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标识。


案情回顾


北京稻香村公司是在其起诉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提出上述行为保全申请的,北京稻香村公司发现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了带有“稻香村”扇形商标、“稻香村”文字商标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标识的糕点等商品,并在电商平台的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了上述三个商标,主张上述行为构成对其第1011610号“稻香村”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驰名商标相关权益,以及其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的“稻香村”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侵犯。此外,其还主张北京苏稻公司在网页宣传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北京稻香村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稻香村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在本案诉讼期间,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对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带有“稻香村”扇形商标、“稻香村”文字商标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标识的蛋糕、糕点、月饼、面包、饼干、粽子等商品,并立即停止在1号店、苏宁易购、我买网、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商平台的宣传推广中使用“稻香村”扇形商标、“稻香村”文字商标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商标标识。


北京苏稻、苏州稻香村反对行为保全


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不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其主要理由为:首先,北京稻香村公司的权利依据模糊,对于北京稻香村公司已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应当存在差别,在未认定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已注册商标及未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其次,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稻香村集团”文字注册商标处于无效宣告阶段,无法确定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再次,苏州稻香村公司在糕点类商品上注册有第184905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以及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且其在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是未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商标,其使用稻香村商号及商标并不存在侵权;最后,如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对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造成的损失预估超过1亿元,北京稻香村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法弥补其损失。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经审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北京稻香村公司作为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同时考虑根据其提交的相关证据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大可能性,其可以以此作为权利依据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糕点、月饼等商品上,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糕点、月饼等商品的图标上以及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了“稻香村”扇形标识、“稻香村”文字标识,与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生产销售的糕点、月饼等商品与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不同群组,故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存在侵犯北京稻香村公司涉案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相关权益的可能性。鉴于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在糕点等商品上并未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第7116769号“稻香村集团”注册商标,故北京稻香村公司就苏州稻香村公司在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集团”商标标识的行为所提出的主张,无法在该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处理,其应就此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粽子等商品上,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销售了带有“稻香村集团”标识的粽子等商品,在上述电商平台的涉案粽子等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了“稻香村”、“稻香村集团”的标识,与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生产销售的粽子等商品与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群组,故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存在侵犯北京稻香村公司涉案第1011610号“稻香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能性。


北京稻香村公司在糕点等类似商品上提出认定“稻香村”商标标识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主张,可能涉及双方当事人相关权利的冲突问题,故无法在行为保全程序性措施审查过程中进行判定,目前亦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北京稻香村公司主张的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侵害其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关权益的可能性。


鉴于目前临近中秋节及国庆长假,传统糕点等商品处于销售旺季中,月饼、糕点等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会显著增加,如不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会对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严重影响,会对其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该损害将会大于责令北京苏稻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虽然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其造成的损失可能超过1亿元的主张,并提交了相关微信截图,但上述材料仅仅能够证明其与相关电商平台意图达成中秋季的相关销售目标,该销售目标能否实现及其可能获得的相关利润均无法确定,故本案不应据此确定担保金额。因此,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不同意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相关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在北京稻香村公司提交了合法有效的担保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行为保全裁定。


来源:知产北京

撰稿:赵楠   摄影:董欣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