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


"吃货"格调不高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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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布时间:2018-02-23 09:09:21
  3. 发布:lvshi_admin

"吃货"格调不高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0121417号“吃货一条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1012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讯盈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英正(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21417号“吃货一条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使用已久的品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其使用在第41类指定服务上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已久的品牌,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吃货一条街”,其所含有的 “吃货”一词通常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含有贬损含义词汇使用或理解,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格调不高,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张      静
何 旭 卓
王     珊

2018 年 01 月 04 日





关于第20664721号“吃货世界扒皮 BAPI

DELICIOUS 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1253号

   

申请人:武汉我的百家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4721号“吃货世界扒皮 BAPI DELICIOUS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经查询,同样包含了汉字“吃货”、“扒皮”的商标,诸多已经通过初步,甚至已经予以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吃货世界扒皮 BAPI DELICIOUS WORLD”整体含义易使人产生格调不高、倡导不健康生活方式等认识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徐 永 垒
安     蕾
戴     艳

2018 年 01 月 04 日


来源:商评委 知产库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