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维权


有声行业侵权之痛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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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布时间:2016-09-08 21:48:29
  3. 发布:lvshi_admin

有声行业,侵权到底有多严重?近日,酷听听书对媒体公开了一组数据,引发了舆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数据显示,酷听针对喜马拉雅FM侵权的起诉,已有36个案件被立案,其中3个案件已经判决,酷听均胜诉;正在进行中尚未判决的案子有33个;除此之外,已经做完证据公证、尚在立案起诉中的作品,有61部。如果算上对其他平台的起诉,酷听正在或准备起诉的盗版案件,总数超过了200件。

  其实,不只酷听和喜马拉雅,整个有声行业都饱受侵权困扰。

  此前,懒人听书因涉嫌侵犯金庸作品有声权利被查处;优听Radio侵犯韩寒《一座城池》版权,被判赔偿;喜马拉雅网站因私自传播《斗罗大陆》有声读物被告上法庭;考拉FM称蜻蜓FM非法传播《二货一箩筐》和《野史三国》、而将其诉至法庭……

  侵权,成为有声行业的痛中之痛。如何摆脱这一痛症,驶入有序发展的健康轨道?这成为摆在各大有声平台面前的一个难题。

  制作成本冲高

  拿来主义盛行

  2014年,有声阅读蓬勃发展。当年,喜马拉雅FM、多听FM、优听Radio、荔枝FM等多家电台类有声产品,都获得了千万级别以上融资。此外,BAT三大互联网巨头也开始涉足有声行业。懒人听书被盛大收购,后随着盛大系统一起并入腾讯文学;多听FM获得360战略投资等,有声行业一时风头无量。

  但侵权问题很快暴露,各大有声平台之间,起诉侵权的戏码不断上演。近日,版权监测维权机构冠勇科技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8月1日至8月17日,冠勇科技在9个播放平台监测了6万多集有声书,共监测到63786个侵权链接,PC端和App端各占一半。

  法律界人士认为,有声行业侵权事件频发,与网络音频较为复杂的权利内容构成有极大的关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熊琦表示,从作品类型的角度看,网络音频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表现为多种作品类型。

  “如果音频为有声书,里面除了涉及原文字作品的著作权,还有录音制品邻接权,朗读者的表演者权;如果音频内容为戏剧、曲艺甚至电影的录音,那么其中会涉及各类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涉及背景音乐,则还要加上音乐作品著作权和录音制品制作者邻接权。”熊琦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熊琦指出,正是所涉权利内容的复杂性,导致网络音频在制作时获得各方许可的成本很高,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很容易发生。

  在有声行业工作多年的赵丽(化名),证实了熊琦的说法。

  赵丽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目前各大平台都在争相推出优秀的自制作品,前期的各项授权加上后期的编剧、表演、制作等,一部自制作品的花费较两年前上涨了5倍不止。

  赵丽表示,获取各项授权过程复杂、制作节目花费庞大,两大原因导致部分平台奉行“拿来主义”,有的是直接不经授权,将别人的文字作品制作成网络音频;有的则是直接将其他平台的自制作品“扒拉”到自己平台上。

  盗播重创平台

  维权任重道远

  “但让人无奈的是,即使部分平台的盗播行为被发现,也不会有严重的后果,最多是付出为数不多的赔偿款。”赵丽的一句感慨,道破了该行业维权难的现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制作一本有声小说,总花费在两万至十万元钱之间,若其改编自超级IP,后期再请有名的主播来表演,整个花费还会再高。

  梳理此前的案例不难发现,原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维权,最终所得常常不尽如人意。

  2014年,酷我未经许可,发布《绝世唐门》等网络小说的在线收听及下载服务,被著作权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后者索赔100万余元。后经法庭审理,判定酷我败诉,赔偿44万余元。

  近日酷听提供的数据也显示:一年多来酷听听书通过诉讼和庭外调解共维权保护版权作品40多部,获得赔偿金额225万元,平均每部作品获赔5万余元。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听一本有声小说所付费用大概在10元左右,价格不贵,但考虑到目前用户付费收听的习惯并没有培植起来,平台往往无法通过这一渠道收回成本。因此若在小说刚上线就被别的平台盗播,平台遭受的损失将是不可想象的。

  “维权难可以说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常态问题。”熊琦指出,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侵权成本低、侵权技术普及、举证难、诉讼周期长等。

  熊琦强调,侵权成本低于授权成本,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频发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阻止网络侵权的常态性,一方面要提高诉讼程序效率和提高赔偿标准,另一方面要尽快构建符合互联网商业模式和产业主体认可的著作权许可机制,降低作品交易和利用中的交易成本。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游云庭对此观点表示认同,但他表示,现阶段赔偿金额及标准的制定,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众版权保护意识的制约,因此短时期内这种情况不会改变。

  不过游云庭指出,有声平台在维权时,可以考虑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作出禁令,责令侵权方立马下架涉嫌侵权的作品,这样有助于有声平台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早在2014年,乐视网(300104,股吧)起诉风行网未经授权播放“我是歌手”节目,在诉讼过程中,乐视网向法院提出禁令申请,责令风行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和手机客户端的侵权行为,直至此案终审或2015年12月31日止。法院经过调查后支持了这一申请。

  此外,游云庭还指出,有的侵权行为是平台故意为之,但也有侵权行为,是平台“不得已而为之”。

  “因为整个授权链条的环节比较多,有的平台没有取得相应的授权,或是因为疏忽,也或者是因为寻找版权方比较困难。因此,我国应加紧建立完善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让授权变得更流畅,这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游云庭说。

  有声UGC更易侵权

  须加强版权意识

  在采访中,多位法律专家还特别指出,关注有声行业的侵权现象时,应特别关注用户UGC(用户生成内容,即用户将自己原创的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展示或者提供给其他用户)。

  “用户UGC是侵权重灾区,在有声行业尤其值得注意。”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是因为有声平台上的用户在制作并上传内容时,极有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侵权行为。

  丛立先说:“举例来说,家长给孩子读了一篇名家散文,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家长把这段朗读制作成音频传到有声平台,那就涉嫌侵权。但有这样意识的用户实在太少了。”

  游云庭也表示,在有声平台上,包括直播平台上,这种情况都很常见。

  “比如用户在直播平台上唱张学友的歌,或者在有声平台上传的作品中,背景音乐是张学友的歌,这都涉嫌侵权。这种情况数不胜数,版权方要想彻底维权是很难的。”游云庭说。

  丛立先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平台责任和用户责任的认定,与之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并无显著差别。

  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只是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那么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即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即可;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有编辑、分类等行为,就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未来会持续出现各种形态的平台,若用户的版权保护意识没有得到加强,类似的侵权行为还会继续发生。”丛立先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