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维权


棋谱著作权引争议 专家:棋手汇编其棋谱获得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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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布时间:2016-10-10 10:55:11
  3. 发布:lvshi_admin
作者:赵衡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原标题:棋谱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袁博

舒海

  门诊问题:

  棋谱有著作权吗?

  门诊专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袁博

  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舒海

  专家观点:

  ◇单纯的棋谱,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性方法和技巧。但是,如果他人在记录棋路之余,还配以生动形象的解说、描述,那么整本棋谱就可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将思路、方法、技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等同于将生动形象描述思路、方法、技巧的图书也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显然是片面的。

  ◇棋手个人可以通过汇编其棋谱获得著作权,使其智力成果获得法律保护;围棋协会这样的组织也可以协助棋手或者与棋手共同开发,将其棋谱加以汇编出版,将其智力成果转化为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作品。

  近日,据媒体报道,某出版社在国内某知名围棋手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人汇编的该围棋手的棋谱出书牟利。此举引发该围棋手的不满。那么,对于比赛中的棋谱或者与他人对弈的棋谱,围棋手能否主张著作权,他人将棋谱汇编成书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袁博、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舒海。

  棋谱有著作权吗

  记者:什么是棋谱,棋谱有著作权吗?

  舒海:棋谱,是指用图和文字记述棋局的基本技术和开局、中局、残局下法的书和图谱,按棋种,可分中国象棋谱、围棋谱、国际象棋谱、五子棋谱等。从定义不难看出,棋谱实为对对弈双方每一落棋位置的记录,多为对已经发生的比赛回合的“复盘”。例如,典型的象棋棋谱,记录了每个回合双方的出招,如“兵四进一,士5进6”等等。单纯的棋谱没有著作权,也没有作者;但是配以生动形象的解说、描述的棋谱书籍可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记者:棋手难道不是棋谱的作者吗?

  袁博:棋类比赛中的任何一方棋手均无法成为作者。在判断作品的标准中,有一项重要的参考内容就是作品的独创性必须反映出作者的创作意图和个人印记。如果创作意图缺失或不足,即使客观上完成了某种艺术成果,也不能认为构成作品。在棋类比赛中,没有对方选手的互动,单独的一方棋手是无法完成比赛及相关棋谱的。因为比赛实际上是一场双方的博弈,而这种随机性的博弈会导致没有哪一方可以按照自己事先的“意图”来“创作”某个棋谱。单独的一方由于“创作意图缺失或不足”,难以认为是其独立完成了比赛以及相关的棋谱。

  舒海:棋类比赛及棋谱也不能被认定为双方棋手的合作作品。

  对合作作品而言,必须能反映出合作作者某种共同的创作意图,即合作作者对于共同创作的过程和结果有基本的掌控和大致相同的目标。然而,棋类比赛双方追求的比赛结果是截然相反的,双方棋手彼此对比赛的进程和结果有着截然相反的目标和追求,根本谈不上创作意义上的一致合作和结果意义上的一致追求。因此,从这一角度而言,双方棋手同样不应被认为是棋谱的作者。

  单纯的棋谱其实不是作品,所以就也谈不上有作者。单纯的棋谱不过是对已经发生的博弈过程的客观记录,而客观事实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从棋谱中可以反映出博弈双方的思想成果,那也属于一种智力层面的规则、方法,而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都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这已经成为世界上著作权法的共识。

  著作权法发展到今天,单纯的思想不受保护已经人所共知。因此,棋谱中反映的棋路虽然是棋手宝贵的思考成果,但是他人在看到棋谱中记载的某个残局的棋路后,在日后与别人的对弈中也可以走出同样的招数,这本身并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因为这是对“思想”(棋路)的复制。

  棋谱被汇编成书后有无著作权

  记者:棋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是不是记载棋谱的书籍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袁博:这是一种典型的误区。将思路、方法、技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等同于将生动形象描述思路、方法、技巧的图书也排除出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显然是片面的。例如,在2009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的岳德宇与某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在其《奇思妙想记单词》《三三速记英语词汇》系列丛书及《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词汇(1-3级)自然速记王》中收录了部分英语单词的汉字记忆法,如“judge”的记忆法为“大义灭亲的法官,拘(ju)捕有罪的(d)哥哥(ge)”,等等。而被告的图书收录的“judge”等193个英语单词的记忆法与前述图书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法院认为,原告关于英语单词记忆法的表述构成作品,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不难看出,就英语单词的汉字记忆法本身而言,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方法、技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但是,一旦将记录这些方法的文字表达擅自复印、发行,就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舒海:同样,就单纯的棋谱而言,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性方法和技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种方法对弈。但是,如果他人在记录棋路之余,还配以生动形象的解说、描述,那么整本棋谱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例如,棋谱如此记录:“红方的小兵试探性地过了河,黑方的马立刻从斜刺里杀了过来,红方赶紧把车从底边调了回来,吓出一身冷汗,黑方迅速观察到了局势的变化……”。对于这样的棋谱书籍,如果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仍然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此外,即使是不含有解说、描述的书籍、图谱,全书仅仅是对各种比赛棋谱的汇编,但只要作者对内容的编排体现了个性化的选择,则仍然可以构成汇编作品,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棋手权益如何保障

  记者:棋谱是棋手智力的结晶,如果不受法律保护是不是太不公平了?

  舒海:很多文化产业中的优秀智力成果,都面临着保护的困境,然而著作权法遵循“权利法定”原则,智力成果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必须要合乎“作品”的类型化。很多智力成果如果没有及时受到法律保护,的确会带来巨大损失,但是,劳动成果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仍然是作品的符合性判断,而不是无视权利构成分析的“保护必要至上”,那样只会使得作品独创性的标准和作品类型的规定沦为虚文。有鉴于此,相关法律对此没有予以规定。

  袁博:在我国,围棋协会这样的组织可以协助棋手将其棋谱加以汇编,使其智力结晶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国家体育总局官网显示,我国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有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负责和指导所管项目的普及和优秀运动队建设以及后备人才的培养,指导所管运动项目俱乐部的建设与发展,管理所管项目的国家队;组织所管项目的科研工作,进行器材的研制和开发,组织宣传和出版刊物;负责棋牌文化的挖掘与推广工作的职能。并且,其也负责中国围棋协会、中国象棋协会、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中国桥牌协会和中国国际跳棋协会的组织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所以,一方面,棋手个人可以通过汇编其棋谱获得著作权,使其智力成果获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围棋协会这样的组织也可以协助棋手或者与棋手共同开发,将其棋谱加以汇编出版,将其智力成果转化为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作品。

  记者:围棋协会和棋手将棋谱共同汇编完成,属于什么性质的作品?

  袁博:这将构成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此外,如果棋手与协会之间存在实质意义的劳动或雇佣关系,而该汇编作品系棋手为完成所在协会的工作任务而产生,则该汇编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责任编辑:牛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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