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维权


敢问路在何方?”以西游记曲侵权诉讼案浅析我国著作权保护现状

  1. 点击:81
  2. 发布时间:2016-10-28 09:33:49
  3. 发布:lvshi_admin

“敢问路在何方?”以西游记曲侵权诉讼案浅析我国著作权保护现状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

作者:杨清宇   恒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业部  

恒都法律研究院原标题:【研究|知识产权】敢问路在何方?通过西游记曲作者的侵权诉讼案浅析我国著作权保护现状



IPRdaily导读就在前不久,许镜清经历了一场著作权侵权诉讼纠纷,最终,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侵权事实,但是对于判赔数额并没有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只判决该影视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对于具有如此影响力的作品,如此低的赔偿数额远远不能弥补原告所受损失,更无法起到对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我们不禁要说一句:敢问“著作权保护”路在何方?



“你挑着担,我牵着马,迎来日出,送走晚霞……”这是电视剧《西游记》的主题曲《敢问路在何方》中一段歌词。这首歌的曲作者许镜清是我国著名作曲家,他为电视剧《西游记》创作了多首插曲和多段音乐,其中代表作为《敢问路在何方》、《西游记》、《云宫迅音》、《女儿情》、《天竺少女》、《猪八戒背媳妇》等。就在前不久,许镜清经历了一场著作权侵权诉讼纠纷。某影视公司未经许镜清的许可,在其制作的两部影视作品上使用许镜清作曲的《孙悟空交友》和《西游记序曲》这两首音乐,并在某视频网站上进行付费点播。许镜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影视公司和视频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电影作品并销毁所有侵权复制品,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余万元。最终,一审法院虽然认定了侵权事实,但是对于判赔数额并没有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只判决该影视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许镜清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对于具有如此影响力的作品,如此低的赔偿数额远远不能弥补原告所受损失,更无法起到对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由此著作权侵权案例,笔者引出以下几点关于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一、我国著作权侵权诉讼现状


近几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逐年上升,而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上升速度尤其明显,著作权侵权一审民事案件量在知识产权侵权一审民事案件量中的占比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也就是说,著作权侵权案件占知识产权侵权案比重越来越大,甚至超过一半的案件都是著作权侵权案件,远远超过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以2012年为例,我国地方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侵权一审民事案件共87419件, 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共53848件,所占比例高达61.6%, 是专利侵权案件的6倍,商标侵权案件的2.7倍。


二、我国著作权保护现状


我国著作权民事保护主要通过民事侵权诉讼途径,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正如我们开篇所述案例。


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现行著作权法只规定了补偿性赔偿的标准,即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等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并规定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或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赔偿(五十万元以下)。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采用了法定赔偿,而且判赔数额较低。


另一组数据,也可以更为清楚的反映出著作权侵权判赔数额低的问题。2002年至2013年间,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区法院判决金额小于诉讼金额25%的案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62%、64%、66%。


这也印证了我们开篇所述案例,一审判赔数额仅仅15万,当事人除去诉讼律师费、公证费等开销,真正获得的赔偿远远低于其受到的损失。在这个过程中,著作权人还要经历漫长、痛苦的煎熬。但所产生的结果却是,即便案子胜诉了,也无法弥补自身的损失。这样,非但无法发挥法律事后补偿的功能,而且由于判赔金额低,侵权成本低,侵权人更加无视权利人的权利,无视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诉讼也持有一种有恃无恐的态度。因此,现行的法律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根本无法达到遏制侵权行为的目的。


最后,我们不禁要说一句:敢问“著作权保护”路在何方?


三、关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2012年7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启动,在本次修改过程中,将惩罚性赔偿引入著作权法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从第一稿、第二稿、第三稿到送审稿,都增加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只是在具体的操作问题上还在进行反复修改,以期能合理地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数额,达到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


在送审稿中,关于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如下规定:“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前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该条款中,对侵权次数限定为两次以上,主观态度为故意,数额为前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其中前款赔偿数额以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为计算基础。


除了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外,在侵权责任方面还有以下变化:提高法定赔偿上限,由原来的50万提高至100万;增加“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标准;取消顺序限制,赋予权利人在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四个标准中自由选择。


上述修改的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真正起到事前预防、事后补偿的功能。但是对于著作权的保护,除了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在立法上给予法律依据外,在司法执行和社会舆论中,都应该给予著作权人应有的保护,才能激发权利人的创作热情,使其为社会、为大众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才能产生出更多的如开篇所介绍的电视机《西游记》中众多脍炙人口的音乐。



来源:IPRdaily

作者:杨清宇    恒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业部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