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维权


著作权限制的执行公务使用

  1. 点击:70
  2. 发布时间:2016-11-28 09:48:45
  3. 发布:lvshi_admin

著作权限制的执行公务使用


来源:IPRdaily

作者:杨晓雷    知产部落

原标题:著作权限制的执行公务使用



IPRdaily导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4项的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包括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的第7种情形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使用,我国《著作权法(2010第22条第1款第7项规定: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4项的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包括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构成这种情形的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主体限于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地方政府,对于各级军队及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也可视为国家机关。

2 . 目的是执行公务

公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各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国家机关执行公务通常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机关自行执行公务;另一种是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公务。

3.  合理范围

国家机关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作品。所谓合理的范围应当是以执行公务所必须或者无可代替为限度。例如,将他人的作品印制在政府的手册上,办公楼院墙的宣传栏上,接待用的一次性纸杯上等等,并没有达到习惯上认为的“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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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晓雷    知产部落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