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维权


17万租3D版《清明上河图》播放被诉侵权判赔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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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布时间:2017-04-24 14:41:05
  3. 发布:lvshi_admin

17万租3D版《清明上河图》播放被诉侵权判赔18万元

信息来源: 中山日报


 北宋画家张择端所作的 《清明上河图》被誉为中国十大传世名画之一。去年7月,三乡镇某地产公司在承办家具文化节期间播放了3D版《清明上河图》,由此引来了近49万的索赔官司。地产公司花钱租的视频怎么会涉侵权?3D版的 《清明上河图》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4月20日,记者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被告:

  3D 清明上河图是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

  2015年12 月26 日至 2016年1月3日,中山某地产公司在三乡承办古典家具文化节,活动期间以大屏幕向公众展示了3D版的《清明上河图》。随后,深圳中唱传媒公司的代表人员来到活动现场向举办方提出交涉,称视频是该公司于2013年制作的,未经授权不得播放,但双方交涉无果。交涉无果后,中唱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2016年1月12日,国家版权局向深圳中唱公司核发了作品登记证书。

  2016年7月5日,中唱公司起诉到市第一法院,将活动举办方地产公司、承接活动的广告公司和视频提供者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9万、维权费近10万,合计近49万。

  原告:

  网上有很多3D版清明上河图版本

  中山地产商使用的3D 版《清明上河图》是哪来的?原来,在该届古典家具文化节举办之前,地产商与广州某广告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2015年12月中旬,广告公司找到了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17万元的价格租赁该公司的3D 《清明上河图》。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的3D版《清明上河图》又是哪来的?广告公司提供了一份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董事长微信朋友圈的截图,其中一篇的“3D 清明上河图”与三乡古典家具文化节所播放的作品基本一致,该图片上载明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持有国内独家片源。但是,作为被告之一的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对视频享有著作权。广告公司提交了多份网上的视频称,在中唱公司取得著作权之前,网上已经有很多 3D 版清明上河图的版本,最早的要追溯到2010年。

  被告因此辩称,深圳中唱公司不享有著作权,涉案的3D 版《清明上河图》不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要求。

  判决:

  构成了实质性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市第一法院认为,涉案的3D版《清明上河图》虽参照张择端的原作《清明上河图》为基础再次创作,但如何还原画作的场景、建筑的构建、人物服装等有作者的主观能动性,并凝聚了造型、摄影、剪辑、灯光等创造性劳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深圳中唱公司已就涉案的3D 版《清明上河图》办理了著作权登记,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深圳中唱公司是涉案3D 版《清明上河图》的作者。虽然互联网上将《清明上河图》动态化的影视作品有很多,但这些作品在原作场景的选取、场景构建等表现方式等都有明显差异,经比对,家具文化节现场播放的3D 版《清明上河图》所选取用于动态化场景与涉案作品相同,静态建筑的构建、背景设置、人物服装、动态化轨迹、片头、配乐与其基本一致。法院认为,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而片源持有人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迄今未向法院提供任何其享有版权的证据。所以,活动的举办者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播放与深圳中唱公司享有权利的作品相同的影片,侵犯了深圳中唱公司对作品的复制权和展览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不过,中唱公司在发生纠纷之前并没有办理视频的版权登记,广告公司无法通过公共渠道了解到版权信息,该公司已经对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的资质等进行审核,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也对版权问题作了保证。因此,广告公司对未经许可展出3D 版《清明上河图》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可免除相应赔偿责任。据此,近日市第一法院判决没收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持有的涉嫌侵权的3D 版 《清明上河图》片源,地产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应共同向深圳中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被告不服判决,目前已向市中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