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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操作规程》著作权案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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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布时间:2018-01-23 09:25:56
  3. 发布:lvshi_admin

《发展党员操作规程》著作权案二审判决书

附二审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终178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蒋国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林,男,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编辑部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绍保,男,上海市工程管理局退休干部,住上海市。


上诉人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郑绍保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001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红旗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林,被上诉人郑绍保参与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旗出版社的上诉请求为: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郑绍保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第一,我社出版的《发展党员操作规程》虽然与郑绍保主张权利的作品有部分雷同之处,但雷同的内容主要是在党内法规条文、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印资料的基础上,参照引用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问答》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编、党建读物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的内容,而参照引用的作品在时间上均早于郑绍保主张权利的作品,因此,一审认定雷同部分系侵害郑绍保著作权的内容存在错误;


第二,郑绍保主张权利的作品应为汇编作品,因此,一审法院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时适用原创作品的标准计算稿酬是错误的;


第三,我社出版的《发展党员操作规程》与郑绍保主张权利的图书雷同的内容均主要来源于党内章程、文件等资料,该部分内容并非郑绍保的独创性表达。


被上诉人郑绍保答辩称: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所依据的事实是成立的,我主张权利的作品系原创作品而非汇编作品,一审法院计算赔偿数额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是正确的。


郑绍保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为:

1.停止出版发行图书《党员发展工作培训教程》;

2.在《北京日报》任意版面向郑绍保公开赔礼道歉一次;

3.赔偿郑绍保25344.9元;

4.承担郑绍保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5.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1年6月,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人事处内部发行《发展党员操作规程》,封面署名为“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人事处编”,前言部分载明“我处由从事组织工作三十多年、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郑绍保同志编写了《发展党员操作规程》一书”,2003年9月5日,中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委员会组织人事处在该书前言页盖章证明《前言》属实。


2002年5月,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发行《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2003年10月10日,党建读物出版社、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人事处、郑绍保三方签订《协议书》,确认党建读物出版社在编印《发展党员工作手册》时使用了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人事处印制、郑绍保同志编写的《发展党员操作规程》的部分内容。

2004年5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发行《发展党员操作规程》,封面及版权页载明:郑绍保编著

2013年1月,红旗出版社出版发行《党员发展工作培训教程》,定价29.8元。


经比对,涉案图书有8792字与《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1年6月版)内容一致,有616字与《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4年5月版)内容一致。庭后,红旗出版社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称:红旗出版社于2010年进行过改制,红旗出版社系红旗出版社改制以前的名称。红旗出版社认可涉案图书系红旗出版社出版发行,认可涉案图书与郑绍保主张权利的两本图书相对应部分的内容具有一致性,相同内容的字数共计9408字。


以上事实,有郑绍保提交的《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1年6月版)、《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4年5月版)、《发展党员工作手册》、《协议书》、相关图书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依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依据《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1年6月版)的封面署名、党建读物出版社、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组织人事处、郑绍保三方签订《协议书》,可以认定《发展党员操作规程》以及《发展党员工作手册》中与《发展党员操作规程》相同的涉案内容均系郑绍保编写。


根据《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4年5月版)的封面及版权页署名,可以认定郑绍保系该图书的作者。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郑绍保系《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1年6月版)及《发展党员操作规程》(2004年5月版)涉案内容的著作权人,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红旗出版社未经郑绍保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中使用了郑绍保上述两本图书的涉案内容,侵犯了郑绍保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郑绍保要求红旗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赔礼道歉的主张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郑绍保的实际损失或红旗出版社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红旗出版社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方式和时间、涉案内容的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关于郑绍保主张的律师费,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本案无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含有侵权内容的《党员发展工作培训教程》一书;

二、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北京日报》上刊登向郑绍保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在全国性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绍保经济损失14 000元;

四、驳回郑绍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审理过程中,红旗出版社提交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问答》、《党的组织工作问答》两本书,以证明其作品与郑绍保主张权利作品的雷同部分系参考上述两本书完成的内容,而非侵犯郑绍保就主张权利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郑绍保认可上述书籍的真实性,但不认可红旗出版社的证明目的。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主张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存在错误


红旗出版社主张作品之间雷同的部分系结合党章等资料,并参考《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问答》、《党的组织工作问答》完成的,该部分内容并非主张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作品之间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认定有误。


本院认为,虽然红旗出版社提交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问答》、《党的组织工作问答》,但并未具体指出被诉侵权作品与主张权利作品雷同部分系参考该两书进行的创作。同时,结合在案证据,无法体现出作品雷同部分属于相关党务工作的一般性知识,而非郑绍保的独创性表达。因此,红旗出版社的主张无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


二、一审法院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是否存在错误


红旗出版社认为作品实质性相似内容中部分并非郑绍保独创性表达,同时主张权利作品为汇编作品而非原创作品,因而一审判赔所依据的比对字数以及作品类型均有误,导致赔偿数额计算存在错误。


本院认为,一方面,红旗出版社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另一方面,从主张权利作品的目录以及内容上看,并未明显体现出汇编作品的特点。综上,一审法院的认定无误,对赔偿数额的计算亦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红旗出版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鹏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章     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曹翼

书    记     员            刘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