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维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两起涉及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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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布时间:2018-04-03 13:51:38
  3. 发布:lvshi_admin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两起涉及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IPRdaily导读众所周知,每年国内外都会举办很多大型体育赛事,无论是对体育赛事的直播和转播,都涉及到极大的经济利益,体育赛事节目本身的性质也是近些年法律界研究的热点和焦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不构成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当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满足固定要件时,可以构成录像制品。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盈九州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公司)、一审第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国际公司)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暴风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前述两案均涉及到对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在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新浪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在授权期限内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中超联赛视频的权利。新浪公司认为,中超联赛赛事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网站设置中超频道,非法转播2012年-2014年两个赛季的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严重侵害了新浪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盈九州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诉行为侵害了新浪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诉行为已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了调整,无需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作品”需要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前提,法院无权在法定作品类型之外设定其他作品类型。电影作品至少应具有固定及独创性两个要件。涉案赛事整体比赛画面尚未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不能满足电影作品中的固定的要求。中超赛事公用信号直播存在着赛事本身的客观情形、赛事直播的实时性、观众的需求、信号的直播标准等客观限制因素,使得赛事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在素材的选择方面基本上并无个性化选择,而在对素材的拍摄、对被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等方面的个性化选择空间则相当有限。因此,从类型化的角度分析,完全受上述因素限制的中超赛事直播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在独创性高度上较难符合电影作品的要求。而针对涉案赛事连续画面,新浪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或合理说明其未受上述客观因素限制,故涉案两场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并未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无法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享有著作权,故被诉行为未构成对被上诉人著作权的侵犯。


因一审法院未对新浪公司有关被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由进行审理,新浪公司亦未对此提起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应审理,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在被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不正当竞争这一诉由无法进行审理。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央视国际公司诉北京暴风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在央视国际公司诉北京暴风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央视国际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在授权期限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转播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的权利。央视国际公司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或者构成录音录像作品。北京暴风公司通过互联网络直接向公众提供涉及64场体育赛事的3950段“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目短视频(简称涉案短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系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对涉案赛事节目剪辑并制作成涉案短视频而提供在线播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依法独占享有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赛事节目的权利。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暴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不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构成录音录像制品,被诉行为对央视国际公司制作播放的涉案赛事节目录像制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的录像制品所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暴风公司应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7万余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是互联网点播行为,其发生在涉案赛事直播结束后。此时,涉案每场比赛均已被稳定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因而涉案赛事节目满足电影作品固定的要求。涉案赛事节目的独创性认定与前案相同,即在独创性高度上较难符合电影作品的要求。因此,涉案64场赛事节目不构成电影作品。但涉案64场赛事节目符合录像制品的要件,应属于录像制品。央视国际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上述录像制品的录像制作者权。北京暴风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短视频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央视国际公司录像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相关认定正确。但在本案涉及多个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本案赔偿数额不以50万元为上限。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较低。综合考虑本案的相关因素,央视国际公司提出的包括诉讼合理支出在内的400万元赔偿请求应予全额支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维持一审判决关于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构成录音录像制品、被诉行为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赛事节目的录像制品所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北京暴风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400万元。  


典型意义


众所周知,每年国内外都会举办很多大型体育赛事,无论是对体育赛事的直播和转播,都涉及到极大的经济利益,体育赛事节目本身的性质也是近些年法律界研究的热点和焦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对前述两案的审结,对体育赛事节目有关的焦点问题做了全面的分析、进行了最终的司法认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不构成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当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满足固定要件时,可以构成录像制品。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周文君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