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维权


索赔56万!「福娃之父」韩美林诉「梦幻传奇」公司商标侵犯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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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布时间:2018-04-20 09:13:04
  3. 发布:lvshi_admin

索赔56万!「福娃之父」韩美林诉「梦幻传奇」公司商标侵犯其著作权

IPRdaily导读因认为“钞氏兄弟”商标侵害其著作权,“福娃之父”韩美林将该注册商标人梦幻传奇(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梦幻传奇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



因认为“钞氏兄弟”商标侵害其著作权,“福娃之父”韩美林将该注册商标人梦幻传奇(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梦幻传奇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


4月17日下午,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被告梦幻传奇公司称,韩美林无法证明其是涉案作品的作者。


韩美林是知名艺术家,曾被授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平艺术家”称号,因设计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五个可爱的“福娃”而被称为“福娃之父”。


韩美林称,2011年6月,他应学生钞子伟、钞子艺(以下简称钞式兄弟)的请求,创作了《裂·变——钞式兄弟作品展》书法作品,并将其赠与钞式兄弟。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10日,钞式兄弟在中华世纪坛世界艺术馆举办“追忆——钞式兄弟作品展”,将书法作品中的“钞式兄弟作品展”文字作为海报标题进行宣传,并陆续将宣传照片上传于微博昵称为“钞式兄弟ART”的微博相册中,该书法作品遂被公之于众。


后来,韩美林发现,梦幻传奇(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27日使用书法作品中的“钞式兄弟”文字申请商标注册,并于2016年10月14日取得注册核准,注册号为17768592,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


韩美林认为,梦幻传奇公司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书法作品,去掉署名、截取片段文字——“钞式兄弟”进行修改后用于商标注册的行为,侵犯了他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韩美林将梦幻传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梦幻传奇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韩美林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向其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


庭上,被告梦幻传奇公司答辩称,原告方无法证明韩美林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微博图片均为钞氏兄弟,无法证明原告与钞氏兄弟的关联性,且无法证明被告接触过涉案作品,其主张经济赔偿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韩美林的代理律师称,被告梦幻传奇公司在2015年初开始与钞式兄弟合作,曾实际接触到韩美林的书法作品。并向法庭提交了《裂·变——钞式兄弟作品展》书法作品及韩美林创作书法作品时的照片,证明韩美林系该书法作品的创作者,对该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关于50万经济赔偿的金额,韩美林的代理律师称,韩美林作为知名艺术家,其众多作品均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及收藏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给韩美林造成了经济损失,给其声誉带来了不利影响。并提交韩美林接受委托创作的合同,证明其作品的价值。


庭前,法庭已组织双方对原告提交的书法作品进行了勘验,双方均认同涉案商标使用的文字与原告主张涉案作品一致。但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及作品虽有签名,但无证据证明署名真实性。原告提交经济赔偿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具有参考性,并称被告注册商标后没有进行商业活动。


据了解,韩美林已提起涉案商标的无效申请,目前该申请已被受理。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法制晚报

记者:周蔚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