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维权


「达康书记车贴」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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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布时间:2017-05-31 09:29:03
  3. 发布:lvshi_admin

「达康书记车贴」涉嫌侵权



IPRdaily导读随着《人民的名义》的热播,达康书记彻彻底底火了一把。让达康书记火的不仅是吴刚的精湛演技,更是人民对公正无私的认可和期待。而人民的此种期待却被一些不法商家演绎成了一出闹剧。


据媒体报道,近期“达康书记”车贴大卖,从另一辆车的驾驶室车窗中看到《速度与激情》里已故男主角“保罗·沃克”……据悉,在某平台上,输入“真人车贴”,有上万条相关信息,价格在十几元到上百元不等。对于真人车贴不透明,仿真度高,极易分散驾驶人员注意力的情况,警方表示,如果附近车辆因“真人车贴”或者“恐怖车贴”而引发车祸,贴车贴的司机要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如果在车玻璃上张贴车贴,影响视线,也属于违法行为。


虽然警方有了上述表示,但如果真发生车祸,责任分配还真是需要认真思考。不过,达康书记车贴却是真真切切的侵权了,厂家、卖家和售卖平台都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1涉嫌侵犯肖像权


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系绝对权。法律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了明确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对此也进行了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81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明确认定:肖像权人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公开并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获得财产利益或精神利益。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实际上侵害的不仅仅是其精神利益,更主要的是商业利益。


根据媒体报道,达康书记车贴是从某网络平台购买,相关网络卖家在页面中明码标价,营利性质明显,显然具有营利目的。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公民姓名和肖像的,即构成侵犯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涉嫌侵犯复制权


根据媒体报道,“达康书记”头像被贴在轿车后侧,眼神犀利,和《人民的名义》中,李达康摇下车窗凝视侯亮平的镜头非常相似【笔者补充:达康书记送欧阳菁去机场,侯亮平高速拦车将欧阳菁带走调查,随后高速上,达康书记摇下车窗,用犀利的眼神盯着侯亮平】。为此可知,“达康书记”车贴是从电视剧画面中截取的一针图像,商家将其制作为车贴。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均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摄影作品个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均进行了明确定义。


那么,截取“达康书记”犀利眼神的画面,是摄影作品还是电影作品、类电作品呢?在此暂不讨论,因为这无关侵权事实行为。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王迁老师认为,构成复制权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该行为应该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二是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有形复制件。


结合法律规定和新闻报道来看,“达康书记”车贴是明显的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涉嫌侵犯复制权。一旦认定侵权,则可根据《侵权责任法》主张被告人获利赔偿损失。如果有证据证明车贴卖家与网络电商平台构成共同侵权,则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而至于谁有权主张,则要看《人民的名义》的权利归属约定。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娱乐法律人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