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动态


“中国好声音”知识产权纠纷各方撤诉!唐德影视、灿星等和解;电子商务法草案迎来三审: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规范电子商务秩序

  1. 点击:90
  2. 发布时间:2018-06-29 10:18:09
  3. 发布:lvshi_admin

“中国好声音”知识产权纠纷各方撤诉!唐德影视、灿星等和解;电子商务法草案迎来三审: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规范电子商务秩序

#局里那些事儿#


电子商务法草案迎来三审:严格知识产权保护 规范电子商务秩序


日前,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下称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据了解,三审稿与此前提请审议的二审稿相比,涉及知识产权的法条增加了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比如,电子商务平台应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就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商家在平台之间“二选一”等。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就对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三审稿对此并无太大修改,只是又修改或新增了两条相关规定:一是与治理假冒伪劣产品相关;二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三审稿涉及知识产权部分修改不多,主要是增加了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


电子商务法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对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为此,三审稿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责任,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未尽到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知产大省的那些事儿#


“中国好声音”知识产权纠纷各方撤诉!唐德影视、灿星等和解


唐德影视及子公司唐德传媒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各方就与“中国好声音”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并承诺在协议签署后及时递交撤销各相关法律程序的申请。根据公告,各方同意并承诺,全部争议撤诉后,各方均不得再就上述两案在案争议向协议其他各方追究任何责任或提出任何起诉、仲裁、控告以及索赔要求。


唐德影视方面表示,有关《中国好声音》的纠纷最终能达成和解,是谈判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过程中,各方都体现出了极大的诚意,很高兴看到能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的签署已经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同意。


这意味着,唐德影视与浙江卫视和灿星之间关于《中国好声音》的延续两年的纷争已告一段落。



陕西“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地方支点建设项目通过验收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2017年区域知识产权促进工程项目评审结果,由陕西省知识产权局、中国杨凌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承担的陕西“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地方支点建设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据了解,陕西“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地方支点建设项目以发挥我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为目的,以杨凌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西安高新区能源装备制造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等为基础,形成了陕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设计了平台运营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同时,项目组对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能源装备制造业专利资源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省能源装备制造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资源配置及创新政策。



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 宁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队伍亟需增强


宁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并实施跨区域管辖后,受理的专利技术类案件数量迅速增长,人均未结案数量不断攀高,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在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报告中建议,我市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队伍建设。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环节和最后屏障。据市公安局局长黎伟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招社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戎雪海昨日上午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近3年来,全市公安机关侦破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2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8人;市中级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725件,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的一审刑事案件77件、判刑112人;全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3件28人,提起公诉84件124人。


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利数量逐年递增,侵权纠纷正逐渐增多。内司工委在调研中发现,我市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队伍的能力、素质仍无法跟上,各司法机关专业人才匮乏,且在协作配合、司法环境等其他方面也面临着困难和问题。内司工委建议,司法机关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队伍建设,要加强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各方面配套措施的部署和落实,在编制、人员等方面尽可能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司法机关还要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以及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确保案件移送、受理、查办、审判各环节有效衔接。此外,要加大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成本,由现有的补偿性罚款向惩罚性罚款转变。



男子起诉江汽称其概念车车标侵权 合肥高新法院判其败诉


2005年9月26日,江淮公司申请注册“JAC”图文商标,也就是市民常见的五角星图标,并于2009年获准注册,该标志从3D金属立体标志等多方面诠释了椭圆形加五叉星的三维效果图,有效期至2019年4月。而阜阳的王先生曾经设计了一些车标。2007年1月,王先生到江汽公司,向其工作人员出示了A4纸设计图,工作人员在两张设计图上写下“本人于2007年1月从王先生处获阅此标志,在未获其同意情况下,本人及所代表的企业将不会使用此标志”的文字。王先生出示给江汽工作人员的图标中有一幅是椭圆形内有类似5个盾牌形状的组合,像是一个抽象的“大”字。


2014年北京国际车展上,江汽公司展出SC-9概念车,车标为类似5个螺旋状的花瓣组合。王先生认为该图案与其设计的大字图标相似,侵犯其著作权。王先生称,江汽公司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使用其设计的车标。因此,他将江汽诉至高新区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其损失。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汽车车标是汽车品牌的标志,主要用于车辆识别,也是汽车企业的代表,不仅视觉上具有美感,更是企业理念、价值、目标的体现。王先生设计的车标为抽象的汉字“大”,江汽公司设计的车标是圆形内5个螺旋状的花瓣,两者在外观上明显不同,创作理念也不同,是不同作者就汽车车标这同一题材分别创作的作品。对于相同的主题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充分的自由和空间进行创作。江淮汽车公司与王先生就汽车车标这一题材分别创作出不相同的作品,均是独立完成并具有独创性,应当认定各自享有著作权。在现实中用圆形或椭圆形作为外框,用汉字、字母或其他事物简化、复制后所形成的图形或线条为核心图案,是汽车车标设计的常见方式,就两个设计图相对比,两者在外观上有显著差异,不足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法院认为,王先生称江淮汽车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不能成立。



#科技企业那些事儿#


华为回应以色列太阳能设备公司专利侵权指控


据外媒报道,中国电信设备巨头华为近日回应了以色列太阳能组建设备制造商Solar Edge提出的一项专利侵权诉讼,并表明将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这起诉讼是Solar Edge向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提出的,诉讼声称华为未经授权使用其直流优化逆变器技术的专利技术。Solar Edge表示,其目的是防止华为出售任何侵犯德国市场上受保护的逆变器技术的多级逆变器。


Solar Edge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长兼创始人Guy Sella说道:光伏产业的成功是受到创新技术的推动,这种创新需要大量的财务投资和技术研发工程师多年的努力。在我们看来,光伏企业无法承受这种持续侵犯的威胁,我们不会因为我们的知识产权被侵犯而保持沉默。


华为对Solar Edge的投诉也给出了书面回应,并表明了对Solar Edge诉讼的立场。华为表示始终以客户为中心,并与合作伙伴一起投资研发和技术创新,加速太阳能产业的积极发展。目前正在评估这些指控,认为自己没有侵犯Solar Edge的任何有效专利权,华为将采取一切手段捍卫自己的产品,并保护他们的客户不受此类声明的影响。



“拉手网”被诉侵权 遭索赔200万


2010年9月16日,周先生申请注册第8673799号“拉手”商标,指定服务在广告等服务项目上。2016年12月6日,周先生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拉手商贸公司。在此之前的2014年9月9日,拉手商贸公司受让“ LASHOU”商标。


拉手商贸公司称,该公司是上述二商标的合法商标权人。自2014年8月开始使用,并在门店上进行广告宣传,之后也陆续申请注册了一系列拉手商标。公司持续使用拉手系列商标,使其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后来发现北京拉手公司在其经营的“拉手网”网站的显著位置使用“拉手网”字样。拉手商贸公司认为,拉手网域名与引证商标二近似,经营业务也与引证商标二指定服务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故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拉手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庭上,北京拉手公司答辩称,拉手商贸公司未明确北京拉手公司侵犯了其哪一个商标。其次,北京拉手公司于2009年设立,开始开展经营活动,与拉手商贸经营范围不同、主营业务也不相同。北京拉手公司在2010年已经在网上使用在拉手商标,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时间和核准使用时间,具有合法的在先使用权。北京拉手公司称,公司自使用拉手商标以来,从未间断使用,且在各大搜索网站已经投入大量广告,目前仅广告费已达5亿元。这些广泛的推广和使用已经使拉手网具有较大的知名度,且公众能将拉手网与北京拉手公司一一对应。庭上,北京拉手公司提出,拉手商贸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行为,其提供的发票有很多票号重复,且交易金额不符合交易习惯。其门店也只是一个小门脸房,其网站也无法访问。北京拉手公司认为,拉手商贸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的行为。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及本网站立场#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