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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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布时间:2016-08-12 17:13:42
  3. 发布:lvshi_admin

专利合作条约(PCT)实施细则的修订

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 联盟)大会第40 次(第17 次常规)会议(2009 年9 月22 日

至10 月1 日)2009 年10 月1 日通过,2010 年7 月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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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目录1

细则 15.2

细则15.3

细则15.4

细则16.1

细则16 条之二.1

细则19.4

细则45 条之二.1

细则45 条之二.2

细则45 条之二.3

细则45 条之二.4

细则45 条之二.5

细则45 条之二.6

细则45 条之二.9

细则46.5

细则57.2

细则57.4

细则66.8

细则70.2

细则96.1

1 2010 年7 月1 日当天或之后根据细则45 条之二.1(a)对国际申请(不论其国际申请日)提出补充检索请

求的,适用修改后的细则45 条之二及细则96 条。

2010 年7 月1 日当天或之后对国际申请(不论其国际申请日)的权利要求、说明书或者附图进行修改

的,适用修改后的细则46 条、66 条和70 条。

细则 15 条、16 条、16 条之二、19 条以及57 条的修订:

(a)根据2010 年7 月1 日当日或之后的汇率确定等值数额,适用2010 年7 月1 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

约实施细则和PCT 联盟关于建立某些费用的等值数额的大会指示;

(b)根据2010 年7 月1 日之前的汇率确定等值数额,不适用2010 年7 月1 日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实

施细则和PCT 联盟关于建立某些费用的等值数额的大会指示,2010 年7 月1 日之前实施的细则及大会指示

继续适用,至新的等值数额能够确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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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2

第 15 条

国际申请费

15.1 [无变化]

15.2 数额

(a)[无变化]

(b)国际申请费应以受理局规定的货币或其中的一种缴纳(“规定货币”)。

(c)当规定货币是瑞士法郎时,受理局应当迅速将上述费用以瑞士法郎汇交国际局。

(d)当规定货币不是瑞士法郎,且该货币:

(i) 能够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对于每一个规定以此种货币缴纳国际申请费的

受理局,总干事应根据大会的指示为之确定以该种规定货币缴纳所述费用的

等值数额,受理局应当按该数额将规定货币迅速汇交国际局;

(ii) 不能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受理局应负责将国际申请费从规定货币转换

成瑞士法郎,并迅速按费用表列出的数额以瑞士法郎汇交国际局。或者,如

果受理局愿意,可以将国际申请费从规定货币转换成欧元或美元,并迅速按

(i)中所述由总干事根据大会指示确定的等值数额、以欧元或者美元汇交

国际局。

15.3 缴费期限;缴费数额

国际申请费应当自收到国际申请之日起1 个月内向受理局缴纳。缴费数额应当是收到日

所适用的数额。

15.4 退款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受理局应将国际申请费退还给申请人:

(i)如果根据条约第11条(1)所作的决定是否定的;

(ii)如果在将登记本送交国际局之前,该国际申请已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的;或者

(iii)如果根据有关国家安全的规定,该国际申请未作为国际申请处理的。

2 以下为经修改的细则条款的内容。若细则某条中的某一款或者某一项未被修改,则以[无变化]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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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条

检索费

16.1 要求缴费的权利

(a)[无变化]

(b)检索费应由受理局收取。该费用应以该局规定的货币缴纳(“规定货币”)。

(c)如果规定货币是国际检索单位用以确定该费数额的货币(“确定货币”),受理局应

迅速将上述费用以该货币汇交国际检索单位。

(d)当规定货币不是确定货币,且该货币:

(i)能够自由兑换成确定货币的,对于每一个规定以此种货币缴纳检索费的受理

局,总干事应根据大会的指示为之确定以该种规定货币缴纳所述费用的等值

数额,受理局应当按该数额将规定货币迅速汇交国际检索单位;

(ii)不能自由兑换成确定货币的,受理局应负责将检索费从规定货币转换成确定

货币,并迅速按国际检索单位确定的数额、以确定货币汇交国际检索单位。

(e)用确定货币以外的规定货币缴纳检索费时,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根据本条(d)(i)

规定实际收到的规定货币数额换算成确定货币后低于其确定的数额,则该差额应由国际局付

给国际检索单位,如果实际收到的数额高于确定的数额,则余额应属于国际局。

(f)关于缴纳检索费的期限和数额,应比照适用本细则15.3 有关国际申请费的规定。

16.2 和16.3 [无变化]

第 16 条之二

缴费期限的延长

16 之二.1 受理局的通知

(a)如果根据本细则14.1(c)、15.3和16.1(f)规定的缴费期限已到,受理局发现尚未

向其缴费,或者向其缴纳的数额不足以付清传送费、国际申请费和检索费的, 除(d)另有

规定外,受理局应通知申请人在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的期限内向其缴纳足以付清那些费用所

需的数额,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本细则16之二.2规定的滞纳金。

(b)和(c)[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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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受理局根据(a)发出通知之前收到的任何费用,根据情况应认为是在本细则

14.1(c)、15.3 或16.1(f)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收到的。

(e)[无变化]

16 之二.2 [无变化]

第 19 条

主管受理局

19.1 至19.3 [无变化]

19.4 向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传送

(a)和(b)[无变化]

(c)为了本细则14.1(c)、 15.3和16.1(f)的目的,国际申请已经依照(b)项被送

交国际局的,国际申请的收到日应认为是国际局实际收到该国际申请之日。为了本项的目的,

(b)的最后一句应不予适用。

第45条之二

补充国际检索

45 之二.1 补充检索请求

(a)至(c)[无变化]

(d)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求,补充检索请求可以包

含一份声明,指明申请人希望补充国际检索限制于仅针对国际检索单位确定的发明中的一

个,而不是条约第17条(3)(a)中所述的主要发明进行。

(e)[无变化]

45 之二.2 补充检索手续费

(a)至(c)[无变化]

(d)如果在将细则45之二.4(e)(ⅰ)至(ⅳ)所述的文件传送给被指定进行补充检

索的单位之前,国际申请已被撤回或被视为撤回,或者补充检索请求已被撤回或根据细则45

条之二.1(e)被视为未提出,国际局应将补充检索手续费退还给申请人。

45 之二.3 补充检索费

(a)至(c)[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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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果在细则45之二.4(e)(ⅰ)至(ⅳ)所述的文件传送给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

的单位之前,国际申请已被撤回或被视为撤回,或者补充检索请求已被撤回或根据细则45

条之二.1(e)或者45条之二.4(d)被视为未提出,国际局应将补充检索费退还给申请人。

(e)如果在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根据细则45之二.5(a)开始补充国际检索之前,

补充检索请求根据细则45条之二.5(g)被视为未提出,该单位应退还补充检索费,退还的

程度和条件按根据条约第16条(3)(b)适用的协议办理。

45 之二.4 补充检索请求的检查;缺陷的改正;滞纳金;向指定的补充检索单位传送

(a)至(f)[无变化]

45 之二.5 补充国际检索的启动、基础和范围

(a)[无变化]

(b) 进行补充国际检索应以提交的国际申请或本细则45之二.1(b)(iii)或45之二.1

(c)(i)中所述的译文作为基础,并且,如果根据细则43之二.1作出的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

意见可以在启动补充检索之前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获得,该单位应当予以考虑。如果,

补充检索请求中包含一份根据细则45之二.1(d)的声明,则补充国际检索可以被限制于申

请人根据细则45之二.1(d)指明的发明以及国际申请中与该发明相关的部分。

(c)至(f)[无变化]

(g)除了根据细则45之二.5(c)适用条约第17条(2)的限定而排除检索以外,如果

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发现该检索因本细则45之二.9(a)所述的限制和条件而被完全

排除,则该补充检索请求应被视为未提出,该单位应当如此宣布,并且应当迅速通知申请人

和国际局。

(h)根据细则45 之二.9(a)所述的限制和条件,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可以决

定将补充检索限制于仅针对某些权利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应在补充国际检索报告中对此作

出说明。

45 之二.6 发明的单一性

(a)至(e)[无变化]

(f)如果被指定进行补充检索的单位决定根据细则45之二.5(b)的第二句或者细则45

之二.5(h)限制补充国际检索,应比照适用本条(a)至(e),但上述段落中述及的“国际

申请”应分别解释为国际申请中与申请人根据细则45之二.1(d)指明的发明相关的部分,

或者与补充检索单位将进行检索的权利要求相关的部分。

45之二.7和45之二.8 [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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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之二.9 补充国际检索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a)和(b)[无变化]

(c)本条(a)所述的限制可以是,例如,除了根据细则45之二.5(c)适用的条约第

17条(2)对国际检索的限制之外的、有关补充国际检索主题的限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

充国际检索的总数的限制,以及不对超过一定数量的权利要求进行补充国际检索的限制。

第46条

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46.1至46.4 [无变化]

46.5 修改的形式

(a)[无变化]

(b)替换页应附有一封信件:

(i)[无变化]

(ii)信件中应指出由于修改导致哪些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被删除;

(iii)信件中应指出所做修改在原始提交的申请中的基础。

第57条

手 续 费

57.1[无变化]

57.2 数额

(a)[无变化]

(b)手续费应以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规定的货币或其中的一种货币缴纳(“规定货币”);

(c)当规定货币是瑞士法郎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迅速将该手续费以瑞士法郎汇

交国际局。

(d)当规定货币不是瑞士法郎,且该货币:

(i) 能够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对于每一个规定以此种货币缴纳手续费的国际

初步审查单位,总干事应根据大会的指示为之确定以该种规定货币缴纳所述

费用的等值数额,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当按该数额将规定货币迅速汇交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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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ii)不能自由兑换成瑞士法郎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负责将手续费从规定货币

转换成瑞士法郎,并迅速按费用表列出的数额以瑞士法郎汇交国际局。或者,

如果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愿意,可以将手续费从规定货币转换成欧元或美元,

并迅速按(i)中所述由总干事根据大会指示确定的等值数额、以欧元或者

美元汇交国际局。

57.3 [无变化]

57.4 退款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应将手续费退还给申请人:

(i) 如果在该单位将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送交国际局之前,该要求书已被撤回;或

(ii)如果根据本细则54.4或54之二.1(b),该要求书被认为没有提出。

第66条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

66.1 至66.7 [无变化]

66.8 修改的形式

(a)除段落(b)另有规定外,当修改说明书或附图时,对国际申请中由于修改而导致

与原始提出页不同的每一页,申请人均应提交替换页。随替换页一起提交的书信应说明被替

换页与替换页之间的差别,并应当指出所做修改在原始提交的申请中的基础,并且最好解释

修改的原因。

(b)和(c)[无变化]

66.9 [无变化]

第70条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70.1 [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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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报告的基础

(a)至(c)[无变化]

(c之二)如果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附图进行了修改,但是没有按照细则66.8(c)

或者细则66.8(a)所适用的细则46.5(b)(iii)的要求,随替换页一起提交指明所做修改在

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中的基础的信件,在适用的情况下,应按照该修改视为没有提出的情况

制定报告,并应在报告中相应予以注明。

(d)和(e)[无变化]

70.3 至70.17 [无变化]

第96条

费 用 表

96.1 附于本细则的费用表

本细则15、45之二.2和57所述的费用数额应以瑞士货币表示,并应在费用表中列出,费

用表附于本细则,并且是本细则不可分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