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 联盟)大会第43 次(第25 次特别)
会议(2012 年10 月1 日至9 日)2012 年10 月9 日通过,2013 年1
月1 日起生效。
修订目录1
细则 4.15
细则51 之二.1
细则51 之二.2
细则53.8
细则90 之二.5
1 这些修订适用于国际申请日在2013 年1 月1 日当日或者之后的国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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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2
第 4 条
请求书(内容)
4.1 至 4.14 之二 [无变化]
4.15 签字
请求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如果有一个以上申请人时,应由所有申请人签字。
4.16 至 4.19 [无变化]
第 51 条之二
根据条约第 27 条允许的某些国家要求
51 之二.1 某些允许的国家要求
(a) 除本细则51 之二.2 另有规定外,指定局适用的国家法根据条约第27 条可以要求申
请人特别提供下列各项:
(i)至(iii) [无变化]
(iv) 如果国际申请指定的国家在2012 年10 月9 日适用的本国法要求提供发明人资
格的誓言或者声明,任何包括发明人资格的誓言或者声明的文件;
(v)至(vii) [无变化]
(b)至(f) [无变化]
51 之二.2 可以不要求文件或者证据的某些情况
除非有理由怀疑相关说明或者声明的真实性,指定局不应对下列事项要求文件或者证
据:
(i) 关于发明人的身份(本细则51 之二.1(a)(i))(含有发明人资格的誓言或者声明的
文件(本细则51 之二.1(a)(iv))除外),如果根据本细则4.6,请求书中包括关于发明人的说
明,或者如果根据本细则4.17(i),请求书中包括发明人身份的声明或者发明人身份的声明被
直接提交给指定局;
(ii) [无变化]
(iii) 关于该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时有权要求一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本细则51 之
二.1(a)(iii)),如果根据本细则4.17(iii),请求书中包括上述内容的声明或者上述内容的声明被
直接提交给指定局;
2 以下为经修订的本细则条款的内容。若本细则某条中的某一款或者某一项未被修改,则以[无变化]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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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包含发明人资格的誓言或者声明(本细则51 之二.1(a)(iv)),如果根据本细则
4.17(iv),请求书中包括发明人资格的声明或者发明人资格的声明被直接提交给指定局。
51 之二.3 [无变化]
第 53 条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
53.1 至53.7 [无变化]
53.8 签字
要求书应由申请人签字,如果有一个以上申请人,应由所有提出要求的申请人签字。
53.9 [无变化]
第 90 条之二
撤回
90 之二.1 至90 之二.4 [无变化]
90 之二.5 签字
本细则 90 之二.1 至90 之二.4 所述的任何撤回通知应由申请人签字,如果有两个或者
两个以上申请人,则由所有申请人签字。根据本细则90.2(b)被认为是共同代表的申请人,无
权代表其他申请人在这样的通知上签字。
90 之二.6 和90 之二.7 [无变化]